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推进本校实验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的、面向21世纪的合格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培养计划,统筹规划实验室建设,合理布局,按需设置,精心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协作共用,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体制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纳入学校和学院的总体建设发展规划。
2、教学实验室必须具有一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基础实验室教学工作量每学年不低于64800人时数(教育部基础实验室评估指标),技术(专业)基础、专业实验室教学工作量每学年不低于3000人时数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教育部专业实验室评估指标)。科研实验室必须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任务。
3、具备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有足够数量、配套、组套数合理的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专职人员及兼职人员。
4、编制严格、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并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性质
本校实验室的性质分以下四类:
1、基础实验室
2、技术(专业)基础实验室
3、专业实验室
4、科研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设置
1、院(系)(系:指理学院的系,下同)教学实验室,原则上每个院(系)成立一个实验中心(在中心下面,可以按实际需要分为若干实验室);也可按实际需要成立一个基础、技术(专业)基础实验中心,一个专业实验中心;特殊情况,向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
2、院(系)实验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销,由院(系)提出,报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院(系)实验中心下面实验室的设置,由院(系)确定,报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实验室成立时应明确实验室性质,由于任务改变需要改变性质的,应另行申报。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度,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开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制订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分配教学设备经费、实验教学改革专项基金、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经费分配到院、(系)),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
4、组织实验教学实施管理和教学实验室评估。
5、组织实施仪器设备采购监管;组织实施进口设备购置、申办免税报关及监管;组织实施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及低值品管理;组织开展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为重点的在用仪器设备运行状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校内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共用;组织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等工作。
6、配合人事处和院(系)开展实验室人员定编测算、培训、考核等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7、组织统计、检查各单位的实验室任务完成情况和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情况、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并汇总,经校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委、国家教育部。
8、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院(系)有一名院长、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各院(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在分管院长、主任领导下工作,构成院(系)级实验室工作管理平台,院(系)可按实际需要,把实验中心主任纳入院(系)级实验室工作管理平台。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汇总、上报和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设备维修计划、实验教学项目改造项目;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设备维修、实验教学项目改造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教学设备经费、实验教学改革专项基金、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使用情况。
2、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等实验教学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实验教学工作,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开展实验室评估。
3、组织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物”相符的检查和上报;在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完好率和检查、考核、上报等项工作。
4、组织实施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报、论证、专职人员配置、培训、设备验收、运行状况、使用效益检查、考核、上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专管共用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5、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定岗、评聘、培训、考核。
6、组织本单位实验室编制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工作相关资料档案管理、汇总上报。
7、组织统计、检查、核实本单位的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室任务完成情况和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情况、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8、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实验室布局、建设和实验教学实施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及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评价、审定。
第三章 实验室任务
第十条 基础、技术(专业)基础、专业实验室的实验教学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在学院的领导下,根据学校培养计划的要求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组织编写、审订和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教学文件,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制订实验排课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建设综合性实验项目、设计性实验项目,开放实验室;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创新意识和能力,达到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出的要求。
第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
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同时,积极利用科研实验设备资源,拓展、开设教学实验项目,促进教学实验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实验室按照国家规定和计量标准的传递程序,定期校验标定需要定期计量的仪器设备。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期校验需要定期校验的特种设备。相关特种设备的操作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由院(系)聘任,报人事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必须热爱实验室工作,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工作责任心,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实验室工作,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工作责任心,具有一定的实验业务能力和专长。一般应具有相当于初级及以上职称(新毕业学生参加工作不在此列)、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制订培训计划,建立和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团结协作,敬业爱岗,钻研业务,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及业务培训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各实验室根据教学需求、提出建设计划,报院(系)审核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复核、汇总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重大投入要采用立项、论证、实施、检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和实施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实验环境管理、劳动保护以及安全工作,采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对任务、人员、仪器设备、经费、环境状况、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及时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发生突发重大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分仪器设备管理和低值耐用品管理两类。仪器设备管理范畴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为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或价值和耐用期在上述范围内,虽然不能独立使用但符合部颁固定资产目录的附件和部件。低值耐用品管理范畴指单价在500元以下,200元(含2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耐用期超过一年的物品。 管理办法遵照《同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同济大学低值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系)每学年结合学年或年度总结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和学院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集体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主管校长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